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汇编.pdf

前言
科技创新大潮澎湃,千帆竞发勇进者胜。
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指出,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加快形成更多新质生产力,迫切需要科技创新做好动力引擎、当好开路先锋。
广州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科技创新氛围浓厚。广州税务聚焦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从激活企业科创内动力和优化科技创新外环境两个维度,梳理编制了《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汇编》。《汇编》从适用主体、政策内容、适用条件、办理材料、政策依据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归集,同时聚焦广州市重点领域建设,配套梳理《支持广州市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页码索引表》,列举部分重点税费优惠政策申报办理流程供企业参考,便于企业快速了解掌握、对照适用政策,助力产业科技深度融合、互促双强。
本汇编内容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遇政策调整或新增,请按新规定执行。

一、激活科技创新“内动力”
(一)促进企业研究开发
1.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适用条件】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政策依据】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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