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反垄断风险及应对策略.pdf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一直是维生素C(以下简称“维C”)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措施,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中获得比外国维C生产商更强的竞争优势。在此期间,政府继续通过制定政策来推动、维持国内生产商的竞争力。

2005年1月,美国两家维生素C采购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指称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石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构成固定价格、限制出口的卡特尔,违反美国反垄断法。
对于原告的指控,中方企业援引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外国主权强制(Foreign SovereignCompulsion)与国家行为原则(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进行抗辩。
中国商务部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席审判,为中方的抗辩出具相关声明,称进行出口价格协调的商会是“经商务部授权监管中国医药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机构”,“中国的法律要求被告企业协调他们的出口行为”。但是,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并没有认可商务部对于中国法律的认定和解释。
中国企业随后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指出,适用国际礼让原则需要法庭确认中国法律是否要求被告实施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对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的解释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2016年9月20日,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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