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微报告——第二上市与双重主要上市对比研究.pdf

港交所第二上市制度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一推出HDR上市架构,吸引海外公司来港﹔第二阶段十九C章发布,开启第二上市改革新篇章;第三阶段-大幅放宽第二上市门槛,中概股回归有望提速。
在制度优势方面,第二上市的主要优势在于对部分上市规则的豁免,IPO所需时间更短,上市及上市后的合规成本更低;双主要上市的上市地位更加稳固,且有机会被纳入港股通,扩大股东基础,提升全球影响力。
经过修订后的第二上市指引给予了不同投票权(WR)架构及可变利益实体(VE)架构来港上市一定的规则豁免,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WVR架构公司选择双主要上市(此前不合规的WVRVIE架构只能选择在香港做第二上市),无需根据港交所既有约束调整现有WR架构;以及允许「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可连同既有VIE架构申请作第二上市/双■主要上市,而不一定要完全符合港交所发出的VIE指引。
在财务要求方面,第二上市的财务门槛修订后有一定放宽,针对无WVR架构的公司,港交所不再要求海外发行人为「创新产业公司」,且将市值门槛降低为30亿港元(需证明其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记录)。
根据港交所相关文件指引,由第二上市转为双■主要上市主要有三种途径:从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转移到香港;自愿转换至于联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
在股票流通方面,以ADR(美国存托凭证)形式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股票,无论是回港第二上市还是双重主要上市,ADR通常都可以与香港发行的昔股相互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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