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办法》一则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捉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则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捉升案件管理质效。三则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捉高违法违规成本。四则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成本。
影响与建议:
相较于2020年版本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统一了金融机构重大案件的标准,进一步强化了机构案防管理的主动性,具体体现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自身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以及鼓励金融机构自查,并对自查发现案件予以相关人员、机构减轻处罚或问责,差异化监管亦将自查发现案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等。结合近期案件信息报送与案件管理方面的监管处罚来看,案防管理仍为银行业监管关注的重要领域,建议内审部门关注案防体系的有效性、与机构业务风险的适配性,同时强化案件风险排查与违规纠察,实现审计增值。
4.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捉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二、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三、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四、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影响与建议:
对比4月22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内容没有大的变化。《实施细则》传递了人民银行坚持支付行业平稳过渡的整体思路,现行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原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支付机构的情况安排了差异化的实施过渡期。新旧支付业务类型存在“——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未来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将实现“同业务、同监管”。建议内审部门从合作机构管理的角度,关注新规对非银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监管达标的影响,从合作机构准入、日常管理、合作退出管理有效性等角度,防范风险的输入及传染。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PDF报告已分享至知识星球,微信扫码加入立享3万+精选资料,年更新1万+精选报告
(星球内含更多专属精选报告.其它事宜可联系zzxz_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