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索定价系列(二)碳税:从理论到现实的演进

碳税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已在许多国家发挥其预设作用也是气候领域学界研究热点。本篇文章从碳税实施的理论依据出发,剖析国际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发展趋势,梳理我国碳税开征的历史争论,希冀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益借鉴

碳税始于上世纪90年代,是最早用于实现气候目标的政策工具之一,甚至早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以含碳燃料(如煤炭、柴油、天然气)为征税对象,向化石燃料生产者或消费者征收,旨在解决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
早期的碳税政策集中在北欧国家。1990年芬兰率先征收,紧随其后的是1991年的挪威和瑞典,以及1992年的丹麦。这些税收主要针对能源部门,并依附当时已有的燃料消费税体系,将税率与燃料碳含量联系起来。然而这一早期碳税浪潮后,将近15年没有新的司法管辖区实施类似税收政策。2000年代,欧盟在各成员国无法就碳税提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采用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作为替代方案。这一举措加上《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Flexible Mechanisms)”的发展,使得许多国家将注意力集中在碳市场工具上,碳税受到的关注逐渐减少。
2000年代末,ETS高额的监管成本和金融危机引发的大幅碳价波动,让人们重新将目光放回碳税机制。2008年,一些发达国家(如瑞士、澳大利亚和日本)开始制定和实施碳税。2010年代初,新兴经济体首次提出碳税,南非、印度、墨西哥以及后来的智利和新加坡决议通过税收实现其气候政策目标。这一次的碳税浪潮基本沿袭了早期北欧的消费税模式,但在此基础上还借鉴了ETS系统的碳抵销和基准线制度,建立了复杂的监测、报告和核查(MRV)体系,以及一系列优惠措施和税收使用方法,避免对经济发展和弱势群体产生过多负面影响。
近三十年的经验表明,碳税是一种多功能政策工具,可以适应广泛的国情和政策目标。它不仅增加了商品税和服务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帮助司法管辖区减少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依赖,还利用碳税收入重新分配社会资源,实现一系列气候目标和社会福祉,助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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