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沉淀的数据总量所催生的数据资产潜在市场规模十分巨大,据中央网信办调查1,2022年我国数据年产
量8.1ZB(1ZB=270字节),占全球10.5%。数据要素已超过技术要素,成为仅次于资本的第二大贡献生产要素。
2023年11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等上级
部门支持协调下,深圳数据交易所、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交叉信息核心技术研究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共同启动了“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评估计价中心”建设。本报告是该中心启动组建后形成的首部公开研究成果,旨在通过对数据资产、数据流通交易产品等数据要素形态价格问题研究回顾的基础上,构建较为完整统一的数据要素评估计价理论体系,并结合深圳数据交易所相关行业实践进行案例介绍,以期对下一步行业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二、不同视角下的数据要素评估计价
(一)资产评估视角下的数据要素评估计价
从资产评估视角看,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成本法是将在当前条件下重新购置或者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与合理利润),减去各项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估值一般使用于尚无活跃公开交易市场其直接收益预测有一定难度的数据产品,其优势在于操作相对简单,但存在无法充分反映数据的未来潜在价值,且过度依赖成本数据等问题。
收益法是通过测算数据资产未来带来的经济效益,并利
用折现率计算至当前时点的价值总和,从而得出数据资产的价值。收益法相比成本法能够更好体现数据资产真实价值,更易被数据需求者所接受。但由于数据资产的预期收益年限、折现率等参数在设定上经常难以统一,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方法的客观性。此外考虑到数据价值难预测、易波动,通过收益法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公允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市场法通过参考公开交易市场中活跃交易的同类可比
产品价格,进而确定待估数据资产的价值,对于存在合法合规的、公开活跃交易市场,并且存在足够数量可比案例情况下较为适用。但是,当前数据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场内数据交易频次和规模较小,寻找同类可比产品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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