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从人均水平、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创新能力、发展的平衡性和充分性等方面考察,我国目前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提升,必然会消耗更多的能源,产生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可能会引起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在2007年就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2009年,我国公布了到2020年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在随后的“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中得到了落实。
市场机制是促进温室气体减排、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手段。欧盟为履行《京都协议书》的减排承诺,在其成员国内建立了碳交易体系,实践表明,纳入碳市场的行业减排效果要远远高于非纳入行业的减排效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减缓碳排放目标中的作用。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中国积极参与CDM合作机制,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市场化机制推动减排的经验。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个试点地区陆续启动了碳排放交易试点。同时,面对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停滞和国际核证自愿减排市场的萎缩,也为配套同期建立的地方试点碳市场,我国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核证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自2013年陆续启动之后,各试点地区积极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探索,为全国碳市场的各项机制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CCER虽然于2017年暂停,但是在前期运行的时间内,对于运行机制、方法学、交易等方面也为未来CCER的重启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随着试点地区碳市场的逐步推进,全国碳市场也在紧锣密鼓进行准备,从2013开始陆续发布了24个行业核算和报告指南,2016年启动了针对八大高耗能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并同步开展了全国碳市场相关的政策、机制等相关的建设工作。2017年底,中国全国碳市场完成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明确了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碳市场的建设将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分阶段稳步推进。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75届联合国大会上庄严宣告:“2030年前中国要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即“30·60”的气候目标,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对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担当。“30·60”目标表达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战略决心和决策,彰显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低碳发展道路的雄心和决心。
“30·60”目标发布后,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发电行业正式纳入碳市场,并于2021年底前完成了2019和2020年发电企业的碳排放履约工作。与此同时,CCER作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补充机制,在之前CCER开展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地区碳市场积极进行配额分配机制等各方面的调整,碳市场更加活跃。随着欧洲等发达国家逐步推出“碳税”等机制,倒逼我国碳市场向更大范围、更灵活机制等进行调整,因此对2020-2022年中国碳市场进行整体回顾非常有必要。
本报告对2020-2022年期间全国碳市场、试点地区碳市场、中国自愿减排机制等相关的各项制度、机制进行回顾,并对欧盟新推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行分析,可以为行业内相关从业人员加深对中国碳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新的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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