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下,长三角三省一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密集出台绿色债券相关政策,在绿色债券发行、交易、结算、激励机制、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政策,绿色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本报告立足于2022年长三角三省一市不同区域特点,从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构成、期限结构、发行人行业分布等多方面对长三角区域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同时,报告还对长三角区域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研究,重点从绿色债券环境效益贡献、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只数占比、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完整度评分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就优化长三角绿色债券提出相关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于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绿色金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基础市场,是直接融资的主渠道,积极发展绿色债券,有助于通过绿色债券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本报告对2022年长三角区域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基本情况、长三角区域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研究,并结合分析结果就优化长三角绿色债券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一、长三角绿色债券政策动态

(一)长三角绿色金融总体规划

长三角区域绿色金融的规划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方案》中明确“发展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第三方服务、绿色金融等产业……培育绿色新动能”“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一系列规划,并明确“依法合规扩大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自贸区债券、创新创业债券”,奠定了长三角绿色金融领域发展基石。

在此背景下各部门进一步出台系列文件,支持长三角绿色金融领域发展,包括: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明确“推行绿色金融政策” “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

在长三角推广应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区域环境权益交

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2020年6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明确“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

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

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

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

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

基金”。2021年10月,长三角地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圆桌会

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签署

《金融助力长三角地区达成“双碳”目标合作备忘录》,达成八

点绿色金融共识,即共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推进长三角区域绿

色金融改革创新、加强绿色金融信息互通共享、携手加强绿色金

融人才培养、鼓励长三角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

设、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

展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合力营造长三角区域绿色金融良好信用

环境等。2021年11月,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

色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发布,提出将通过3年左右,将长三角一

体化示范区打造成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行区”、气

候投融资和碳金融应用的实践区、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

的试验田,方案中还明确提出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支持

发行绿色债券。2022年8月,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

范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出台,提出“发展绿色信贷、绿色投资、

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创新气候投融资和碳金融等产品和工具。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在示范区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充分利用绿色金融评价机制,推动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

(二)长三角绿色金融地方政策情况

1.上海市

近两年,上海市密集出台绿色金融和绿色债券相关政策。2021年7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中直接提到了“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地位基本确立”,并在八项主要任务措施中专列绿色金融内容,同时配有发展绿色金融专栏。其中,关于绿色债券,文中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推动完善绿色债券规则体系,支持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工作”。

2021年9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从实体经济角度提出了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措施和任务,并针对绿色金融专门列出

第二十一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其中对于绿色债券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债券,完善绿色债券评级标准,支持长期绿色债券部分用作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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