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书(第四版).pdf

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并以证券投资为其主营.业务的私募基金,即现行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项下所述的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中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即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彼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证券投资活动,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仍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直至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方才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认可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了监管范围(该次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生效) ;此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逐步丰富和完善。

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基本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阳光私募”阶段。在此阶段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管。从2004年开始,国内的一些私募投资管理机构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信托公司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此种架构下,投资人作为委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第三方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则作为投资顾问实际参与信托计划的募集和管理。此种信托产品使得私募契约、资金募集及信息披露规范化、公开化,迅速得到很多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人的青睐。通过采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大环境下,找到了一条合法发展的阳光之路,较为有效地解决了资金募集、报酬提取等问题,得到了迅速发展。

第二阶段,规范管理阶段。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从而进入了规范管理阶段。从2014年起,中基协开始对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中基协登记成功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管理人募集设立或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基协备案成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到登记结算机构开户,投资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其衍生品种等。

第三阶段,稳步发展阶段。随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步入正轨,其发展规模迅速壮大,在2015年、2016年经历了高速增长时期,但在2017年后增长速度逐渐放缓,由登记备案初期的爆发式增长过渡到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也出现了管理规模、投资业绩和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分化15。增长速度放缓的原因一方面是政策原因,中基协把“扶优限劣”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主基调,对无展业能力的空壳机构予以注销;另–方面是市场行情影响了基金数量和规模的增速。

根据中基协的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底16,中基协存续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857家,存续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1,399支,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达2.45万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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