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dler DAO:2023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亚太篇.pdf

对于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项目方和投资人来说,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赛道在国内的政策准入和法律红线,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内地目前关于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态度是禁止金融化的,在全球范围内比较起来非常严格,因此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果自己的项目在国内开发、运营、展业存在法律障碍,那么世界范围内哪个国家政策相对友好。为解决这个问题,Buidler DAO联合LegalDAO发起了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项目,旨在通过全球区块链政策法规研究,理清不同地域的法律风险,帮助创业者和投资人更好地把握机会。

研究项目发布的第一期亚太篇报告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五个法域的监管政策梳理。为避免读者阅读专业法律内容的过程中感到迷失和枯燥,本序言提供一个导读方法,读者可以参考这个方法进行阅读。这个方法是参考监管共性表在各个法域的内容中进行检索查阅。由于区块链的技术和行业特征,全球不同法域大致呈现出了以下监管共性:

1.加密货币只能作为商品,不可作为货币使用,不可进行自由兑换。

2.严格防止通过加密货币进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3.加密货币属于高投机性商品,要遵守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

4.有证券属性的虚拟货币,注意是否被当地允许,即便允许,也需遵守当地证券法相关的规定,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IEO),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Offering,STO)及各种灵活变化的发币融资方式需特别留意。

5.取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专项牌照,避免非法经营。比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于2023年6月生效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Virtual Asset ServiceProvider,VASP);马来西亚的数字金融服务牌照(Digital Financial-related Services,DFS)等。

6.防止与加密货币相关的其他违法或犯罪。如违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反腐败与反贿赂、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裁与资产冻结、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知识产权保护等。

7.关注该法域在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机构,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

如果您关注的问题监管共性表中没有囊括,可能这个问题不是每个地域都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先在涉及您关注的地域的那篇文章中查阅。

律师的工作方法中有一部分是先梳理一个法律框架,再带着自己的法律框架按图索骥地从专业的法律数据库或者其他可靠来源检索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本研究报告相当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已经从官方网站、法律数据库、专业文献中做过一次检索和加工后的材料,读者朋友可以把以上梳理的几点监管共性作为寻找自己关注点(骥)的图,以查阅的方式在本研究报告的内容中寻找您想了解的某地域对某问题的监管态度是能不能做,能做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果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后果从轻到重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能付出的代价是支付不同数额的金钱甚至失去一定期限的自由)等。若有更多时间精力能全文仔细阅读当然最好。

如果您遇到的问题以上的监管共性表没有提到,或者从后续分地域撰写的内容中没有查阅到,或者关心的地域我们的报告还没有涉及,欢迎联系我们获得协助,我们亦将尽力将研究报告补充得更加完善。让我们一起参与行业生态和监管生态的完善,一起Build!

序言的最后,非常感谢参与本《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中国内地报告写作的干嘉利律师,香港报告写作的潘赫先律师,台湾报告写作的Arthur,马来西亚报告写作的黄泓涵、张潆兮、Lee Kheng Joo,新加坡报告写作的Cicely,美国报告写作的Will阿望,加拿大报告写作的张润雪,英国报告写作的SiberLi及其合作的小组成员方怡,胡子吟,Zifei Su,刘星雨,朱美衡,Yihong LIANG,钟政。

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项目主理人——云从龙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干嘉利律师

为了解区块链行业在中国内地以及全球其他法域的监管环境,结合行业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以及行业本身的特性,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相关监管规定要保护的法益(即规则制定者在不同利益之间权衡后决定用法律的形式保护的利益)。以中国内地为例,监管政策主要考虑的法益包括以下:

1、金融安全

Token起初可以实现的价值是帮一些很小的企业更方便地拿到融资。如果通过传统的证券发行,做首次公开募股(IPO)的话,我国内地之前的上市制度是核准制,发行人必须满足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严格的监管规定、问询甚至一些看不见的操作,才能接触到公众的资金,改成注册制相对核准制容易了,不过对于很多初创期项目来说,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无论是银行借款还是证券发行仍然都是很难的。这时token能发挥一个重要的作用:帮助初期的项目通过设置和给予token权益,发token来融取资金和换取优质人才的劳动,也让投资人能够以更低的门槛参与到一些好的项目早期的权益之中。

后来很多项目融钱太快,从项目方的角度看起来,继续做项目还不如直接rug (卷款跑路),后者马上财富自由。这种不健康的现象也揭示出一个问题:当代表项目权益的token在二级市场的成交价格远远超越了项目本身的价值,这时候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项目方卷款跑路;二是没有底层价值的支撑token在受让人间演变成击鼓传花的旁氏骗局。最终可能就归零了,”韭菜们”顺利被割。

很多项目一开始也不是以诈骗钱财为初心的,但当token在二级市场的成交价格远高于与项目本身的价值,项目融取的资金又可以被项目方自由支配的时候,巨大的诱惑面前歪曲了初心也符合人性,因此适当的监管确有必要。之后出现的本身即以骗钱为目的假项目,资金盘,让很多人血本无归, 造成群体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到这个程度必然会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甚至引发一刀切监管。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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