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与现代工业结合的最佳例证,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自动驾驶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影响人类社会赖以维持的法律制度。法律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风险挑战,合理分配科技进步衍生的社会风险,这是本报告的重点研究方向。
要科学地划分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前提是要确定自动驾驶致害的影响因素即成因。自动驾驶致害存在两个核心要素:自动驾驶的人机交互逻辑和自动驾驶的商业模式。虽然这些要素仍处于发展过程中,但它们是理解自动驾驶责任的基础和决定因素。人机交互逻辑将决定如何界定人的“过错”,而商业模式将影响自动驾驶致害风险分配方式。此外,还有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等因素。这些对确定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将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技术对道路交通提出的挑战,德国先后在2017年和2021年修订了德国《道路交通法》。这两次立法活动(《道路交通法
第八修正案》和《自动驾驶法》)间隔很短,前后为L3和L4级别自动驾驶车辆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两次立法都没有改变德国道路交通领域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分配模式,但是又通过新的规范,具体赋予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以新的内容。德国主流观点认为,从理性的立法政策角度出发,应对新技术的妥当方式并非出台全新的法律框架,而是应采取渐进式的“小型解决方案”,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以法律教义学方法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以克制的态度适度演进法律。同时,德国在《道路交通法》中设置了“定期审核条款”,要求定期结合技术和产业趋势,审核法律的适配性,以实现稳定中的灵活性。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也在积极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促进产业发展。对于传统汽车的事故责任而言,在美国适用的是各州的侵权法,而且各州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如果是因为汽车存在缺陷造成侵权,则适用各州的产品责任法。对于
配备了高等级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来说,目前尚无立法规定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则,因此需要考察既有的侵权责任或者产品责任规则,结合汽车本身特征进行分析。商业模式与责任分配之间存在“冲击一回应”的关系,后者将决定前者的走向。就我国国情来看,目前测试最为广泛的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商业模式落地路径最为明朗。因此应突破困于当前机动车利用模式提出的责任分配构想,建立以运营商为中心的责任链条。运营商是自动驾驶汽车致害责任承担的最为重要的主体。当然,在运营商之外,还存在生产者与系统开发者的责任。在主体责任承担之外,本报告还尝试提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致害责任的风险分担机制构想,以进一步平衡科技进步与责任分配的负担。在立法层面,本报告建议对于因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造成的侵权损害,可以构建以运营商为中心的责任链条,并配套设计自动驾驶汽车商业保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既能促进创新,也能扼杀创新”,有关自动驾驶致害责任的立法必然会影响乃至决定自动驾驶汽车商业格局的走向。如果我们期待促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那么立法者便绝不能忽视这一点。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PDF报告已分享至知识星球,微信扫码加入立享3万+精选资料,年更新1万+精选报告
(星球内含更多专属精选报告.其它事宜可联系zzxz_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