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启航
从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开始,随着2005、2008、2013年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截至今日已经形成了银行系金控、非银金控、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多种类型金控集团并存、发展各异的局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于2019年7月26日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主要是为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意味着中国金融业正式进入混业经营的规范化时代。
本世纪以来,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提速,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企业转型的一大方向。但由于金控集团旗下管控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存在风险复杂度高、风险传递性强、风险叠加效应显著、信息高度不对称、风险隐蔽性强等特征,使得管理整个集团风险无疑比管理单一机构风险的难度要大。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稳定,201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构建起了对整体金融集团进行监管的指导框架,包括: 监管权力和授权、监管责任、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
《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若未获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的,可能面临被监管机构责令转让其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直至丧失实质控制权或全部转让其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的处置要求。
目前,国内部分金控集团已经达到《办法》所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但仍有部分金控集团尚未满足《办法》对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定,此类金控集团若未及时整改,未来申请市场准入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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