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公司历经了点击率时代、社群时代、流量时代、专业化时代四个阶段, 从单一技术的公司发展成多元技术的数字平台,又在电商平台解决技术难题的基础上 使数字支付有了相对完整的场景应用闭环。数字平台有机会成长为数字金融平台,这 正是数字金融的萌芽。 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并非顺风顺水,尤其在合法合规经营方面经历了一番挑战。 数字金融的业务类型包括数字支付、数字借贷、数字保险、数字理财、数字众筹等。 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历程来看,其主要问题包括:非持牌机构在金融牌照监管框 架之外开展业务,监管部门未及时制定创新型数字金融业务的规则或标准,以及资本 牟利带来的风险。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存在于其他类型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历程中。 实际上,数字金融平台的发展使金融脱媒发生了形式上的改变。数字化金融脱媒 强调非金融部门运用金融数字平台,绕开金融部门,直接完成资金交易。不过,我国 数字金融平台的监管经验表明,数字化金融脱媒是暂时现象,将数字金融平台纳入金 融牌照监管框架,使之成为数字化金融中介是主要的趋势。 分析表明,数字金融平台投资人的基本特征是男性占大多数、18~35岁、教育程 度较高、更多已婚人士、养育子女数较少、更多群众、更多城镇居民、身体健康;而 数字金融平台借款人基本特征是男性、80后与90后、教育程度较低、无配偶、养育 子女负担较重、群众、更多城镇居民、身体健康。 整体来看,数字金融平台的现实作用包括:第一,有助于满足低收入与低家庭资 产群体的金融需求;第二,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第三,重点服务于80后 与90后的生活消费类贷款需求;第四,培养中青年投资人的投资习惯与投资意识。 从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贷款的监管历程来看,对数字金融平台的监管,监管部门 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譬如运用 “牌照监管+业务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法、建立全国 性统一的数字监管平台、适度运用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
这给予我们如下启示:监管部门可以将数字金融平台与客户 (投资人与借款人) 之间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债权、债务、资管等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判断依据,实施不同的 监管策略。如未发生实质性的债权、债务、资管等权利义务关系的,“业务监管”可作 为重点策略;如发生实质性的债权、债务、资管等权利义务关系的,“牌照监管”则更 为可靠。总体而言,国家政府与社会大众已经充分认识到数字金融平台的作用,尤其在新 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之下,如何让数字金融平台更高质量地服务于社会大众乃至微弱经 济体的需求,是政府与监管部门真正关心的。这也是本报告梳理数字金融平台发展历 程,深入了解数字金融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以及探究数字金融业务的监管历程与启 示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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