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银行”资本”与”资产”比例的监管来守住银行不破产的底线,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思路。
· 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实质是限制银行放杠杆的上限。资本,就是企业用来做生意的本钱,是企业破产前的最后一道黑她。与
工商企业不同,银行是以负债驱动资产的生意,天然具有高杠杆经营的特性。在经济顺周期中,高杠杆特性能够给银行带来更高的利润;而在逆周期中,也让银行在风险面前极为脆弱。巴塞尔协议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要求银行必须有足够的“本钱”来抵御破产风险。资本要足够充足,达到即使出现超预期风险,银行也能凭借自身的资本活下来的水平。
· 从巴I到巴Ⅲ是探索合理监管银行资产与资本的过程。资产端,银行各类资产风险特征干差万别,对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的需求也就各不相同;资本端,银行的资本工具种类丰富、权责及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能简单使用银行财务上的净资产与总资产之间的比例。巴塞尔协议的演进,有一条核心线索就是结合银行经营实践,不断探索更合理的资产与资本计量方式:同时,不断完善监管角色和信息披露要求,共同构成更加完备的资本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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