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五国渔业法译述─日本、越南、泰国、 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pdf

报告说明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长期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并积极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在过去五年中,亚洲多国对本国渔业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例如,日本在其2020年生效的渔业法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大部分渔业资源实施总可捕捞量管理制度;越南在2017年通过新法,为社区组织参与水生资源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泰国在2017年修订的新法中加强了对非法捕捞的处罚力度等。这些法律变革反映了各国对可持续渔业的日益重视,以及努力与国际管理和科学标准保持一致的趋势。
为深入了解国际渔业治理体系的最新发展,并为中国渔业法修订以及其他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参考,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收集并翻译了亚洲五个代表性国家的最新渔业法条文,汇集整理为《亚洲五国渔业法议述-日本、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
本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上述国家渔业法律的中文翻译。这些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归各国法律制定部门所有。尽管我们已尽最大努力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受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影响,翻译可能未能完全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意图和精髓。因此,翻译内容仅供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使用。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渔业负有向公民提供海洋产品的使命,而渔业生产经营者有序的生产活动是实现这一使命不可或缺的条件。为了确保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促进水面的综合利用,发展渔业生产力,特制定本法。本法规定了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建立了渔业许可和执照“制度和其他渔业生产的基本制度。
(定义)
第二条
在本法中,“渔业”是指采集、捕捞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业务。
2在本法中,“渔业者”是指渔业生产经营者,“渔业从业者”是指为渔业者工作、从事水产动植物采集、捕捞或养殖的人员。
3在本法中,“水产资源”是指生活在一定水域中、有用的水产动植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非公共使用水面。
第四条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不供公共使用但与公共使用水面连接成一体的水面。
(共同申请)
第五条
两人或超过两人共同就本法规定的事项或基于本法规定的命令提出申请时,必须任命其中一人为代表,并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当代表更改时,同样适用此规定。
2如果前款所述的通知未被作出,行政机关将指定代表人员。
3代表人将代表共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两人或超过两人共同取得第六十条
第1款规定的渔业权、该权利的抵押权
以及第六十条第7款规定的入渔权的情况,前三款的规定比照适用。

本文来自知之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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