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14)上市保险公司气候信息披露差距明显.pdf

引言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8年发布的《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1,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1年6月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2021)15号文件))2第41条明确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披露主要环境信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止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信息,以及第三方机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核查、鉴定、评价情况。
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3,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2021年12月31日,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4,进一步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
上市保险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中的一员,保险业中的领军者,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本期报告,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南”)通过观察14家上市保险公司在巨潮资讯5中披露的2022年年报、社会责任报告、ESG等报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了解上市保险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意在推动上市保险公司提升环保责任意识,重视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上市保险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1、参考法规
(2021)15号文件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2021)16号)6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均规定了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七项主要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
修订)》78.9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8.11上市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指引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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