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圆桌项目课题组:推动中国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的整体性研究(附PDF)

电力是一种基于系统集成和连续的实时平衡的特殊产品,将竞争性交易制度与电力的这种特殊的物质属性相融合,需要“明理、顺势、有序”的系统性安排。电力市场建设需要“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包括:(1)逻辑性。从制度的“顶层”开始设计,高屋建瓴,“纲”、“目”清晰;(2)整体性。关联目标系统安排,关联措施协同推进。电力市场构建涉及交易模式、市场布局、组织机构等多方面内容,但其核心或最顶层的,则是批发市场交易模式的选择。而电力交易模式的本质,是竞争性电力交换关系或交易制度的安排,进而电力市场构建的“顶层设计”或逻辑的始点,最终应归结为批发市场的交易者准入及由此决定的市场成员权、责关系的构建。

所以,国外的学界及官方机构对批发市场交易模式的概括,都是基于经济关系和制度安排的视角,将之分为“Mandatory Power Pool”(强制性电力库)和“Bilateral Electricity Trade”(双边交易或双向交易)两大类型。“强制电力库”是只有一个买者的单边(向)交易的批发市场,发电商只能向系统运营机构竞争性卖电,除“可调度负荷”(相当于“负的发电机”)外,售电商(大用户)也只能以相同的分时价格向系统运营机构买电。由于售电商(大用户)不参加批发竞争,其经销行为无关系统平衡,也就不存在承担系统不平衡责任问题。因而从售电商角度看,“强制电力库”虽不自由,但也无责任约束。“双边(向)交易”是有多个买者的双向竞争的市场,发电与负荷双方均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既可场外一对一“定制”中长期合同,也可参加场内的集中撮合交易。但如此自由的代价,是要对实物合同的执行承诺与物理执行的偏差承担不平衡责任,因而在“双边(向)交易”市场中,售电商对系统平衡的责任重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力批发市场,一直实行单边交易的“强制性电力库”模式,而在英国、德国、法国、美国、北欧等国家和地区,电力批发市场均为基于平衡机制的“双边(向)交易”模式。“集中式”、“分散式”概念及其解释,囿于工程思维模式和“调度”的视角,不仅与“Mandatory Power Pool”和“Bilateral Electricity Trade”的内涵或口径无法对接,且因之以调度关系替代经济关系,使交易者的权、责及其相互关系这一最基础的制度安排无法体现,必然而且已经导致了国内电力批发市场的理解和设计中的逻辑混乱。

我国电力市场构建的“顶层设计”,应包括远(理想)、近期目标及其实施的路径。近期的“顶层设计”,应重点解决起步阶段的批发交易模式选择、源于国家能源战略的“外来电”及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与电力市场的融合、市场支配力的消解、省内市场与省间交易的衔接、市场组织机构的定位、电价交叉补贴的“妥善解决”等。

理想的中国电力批发市场,应以双边(向)交易的跨省区域市场为主。理想的中国电力零售市场,应使消费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这种理想的电力市场,需要几个理想条件的创建:售电公司具备整合、管理其客户用电负荷曲线的能力;法制完备、诚信中国确有成效;国家能源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起步阶段的中国电力市场构建,应“先易后难,问题导向”。强制性电力库的设计与操作相对简单,易与现有制度环境对接,还可包容“优先发、用电”等中国特色安排。初始方案也可有更简化的板本,如:(1)原浙江试点的“发电企业全电量入库竞争、部分电量按市场价结算”;(2)谷段(压负荷)市场先建。起步阶段的电力零售竞争可分步实施,部分地区也可暂不施行。以“价、补分离”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与竞争性电力市场的融合。“西电东送”等能源战略安排,可以“政府授权合同交易+差价合约结算”方式融入相关省电力市场。建立以“区调”为中心的省间联合市场,促进以省为边界的强制库市场与跨省交易的衔接。“交易中心”应定位于公共机构并与调度“合署办公”。市场管理委员会宜定为议事机构。取消不合理的电价交叉补贴。再造有效能的电力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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