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019年8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
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参照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儿童年龄界定,并结合信息网络普及现状对儿童心智的影响,目前儿童心智成熟的年龄段普遍提前,14周岁的儿童已具备一定认知、判断和把控自身行为的能力。
立法还考虑执法的成本及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长远影响。
因此,将保护对象界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较为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监管需求及产业发展实践。
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自身权利的认知不足,处分自身权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需要监护人的补全。
因此,在立法中规定了由其监护人代行同意的措施。此外,还规定停止服务及信息泄露时的告知义务,确保监护人及儿童在数据全生命周期事前、事中、事后的
知情和决定权能。
《规定》细化告知事项,并提供拒绝同意选项,保障儿童及监护人享有更高的透明度和自由选择权。
在儿童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相较于数据流通、共享等自由价值,《规定》更加强调安全、稳定等秩序价值,包括贯穿始终的目的限定、最小够用、访问限制以及及时删除等规则,确保儿童个人信息获得更高程度的安全保
障。
《规定》排除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且无法识别是否为儿童的个人信息,减轻了网络运营者对于非主动收集信息的普遍保护义务。
但对于能识别为儿童个人信息的,仍适用《规定》,适当地平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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