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的通知,以监测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实施情况,防范不合理的临床替代使用。文件将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可替代品种分为:“完全可替代品种”、“大部分可替代”和“一定程度上可替代”三类。国家药品带量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第一批有25个品种、第二批有32个品种、第三批有55个品种、第四批有45个品种、第五批有57个品种,第六批有15个品种,第七批有58个品种,七批共计287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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